广州业主委员会诉物业用房归属案
2002年,广州西湾路某楼盘出售后,业主们交完应付购房款后陆续入住,但业主入住两年多了,迟迟没有拿到产权证。此时,由开发商委托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管理也逐渐松懈———小区的保安不太管事;绿化没人搞,天台出现裂缝;楼道消防箱损坏却没人修等, 2003年8月18日,小区业委会成立。 2004年3月,业委会组织全体业主投票是否重新招标新的物业公司,有2/3以上的业主同意重新招标,另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开始对小区接手管理。但让业委会苦闷的是,他们重新招标的物业管理公司却一直没有办公地点,而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30条规定: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。几经交涉后,开发商提供了一个24平方米的房间作临时用房。但不久,开发商以“已将物业管理用房出售”为由,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更改办公场所,移到9楼。“那会给我们带来多大麻烦啊,办个事还要跑到9楼,而且没有电梯。”小区业主们都反对搬迁,于是业委会拒绝搬走。
2004年6月28日,业委会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。2005年4月20日,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:开发商在小区内的首层或二层提供不少于5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予业主委员会,并于7月22日强制执行。在法院强制执行下,开发商作出让步,业主委员会终于拥有了近50平方米的物业用房了。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称,这是广州市第一例业主委员会诉物业用房案。